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那么,《条例》修订后,发生在 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是一年还是一年半呢?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文章分析认为,考虑到2016年《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1.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2.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条例》实施后,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适用2016年《条例》第9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3.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2016年《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条例》第9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另外,为确保准确确定处分影响期和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建议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也就是在处分决定中注明“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或者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