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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党员“先锋指数” 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2022-05-18 10: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教育工作各领域全过程,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发挥,切实增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广大师生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对象是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的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离退休党员或长期卧病在床、丧失劳动能力的年老体弱党员经向所在支部申请,报上级党组织研究批准后,可不纳入考评。年中转入的党员纳入积分管理,当年度可不评星定级。

第三条  各基层党委成立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各基层党委书记任组长,基层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和下属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党员“先锋指数”实行分类量化计分制,满分100分。考评时对党员进行动态、精确、刚性管理,根据每名党员履行义务、发挥作用等情况分别进行赋分,并结合测评问效得分和所在党支部评定得分,综合得出党员年度“先锋指数”考评结果,由所在党支部及时进行公示、通报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结果是党员个人年度考核、评先推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党员“先锋指数”主要包括基本指数、正向加分指数和反向扣分指数,考评计分周期为当年一月至十二月,次年初进行核算。

第六条  教工党员“先锋指数”主要包括党性修养、师德先锋、育人先锋、纪律先锋、业绩先锋等五项指数。学生党员“先锋指数”主要包括党性修养、学习先锋、纪律先锋、服务先锋、业绩先锋等五项指数。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七条  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由各党支部实施,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和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每年评定一次。党员“先锋指数”考评,采取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群众评议、支部评定、亮分公示和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个人自评。次年初,党员根据上年度表现情况,对照“先锋指数”评分标准逐条自评,填写自评表,并按照“基本指数分值+正向加分指数分值-反向扣分指数分值”的规则进行计算,打出自评分,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备。自评时,应实事求是,详细列举有关事实依据,必要时提供各类荣誉、奖项、成果等佐证材料,不得瞒报、虚报。

第九条  党员互评。党支部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和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支部党员之间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进行党员民主测评工作。

第十条  群众评议。通过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座谈会、个别访谈、征集意见等形式,认真听取工作服务对象、同事以及周围群众等对党员的评议。测评结果与年度党员“先锋指数”差异较大的,党支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支部复评。党员提交自评表后,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结合党员互评和群众评议结果、党员本人提交的佐证材料进行复核评分,形成党员“先锋指数”。

第十二条  亮分公示和备案。党支部评定党员“先锋指数”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党员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其他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书记或领导小组反映,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评分结果。公示期满后,确定党员最终的“先锋指数”,报领导小组备案,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员“先锋指数”评定工作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十三条  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得分在80分及以上可确定星级,8084分为一星级,8589分为二星级,9094分为三星级,95分以上为四星级。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党员,60分以下为警示党员。四星级党员人数不超过基层党委党员总人数的15%。五星级党员由党委组织部在四星级党员中通过联评产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四星级党员的30%

基层党支部要根据年度星际评定情况及时增星摘星,实行动态管理,发挥星级评定的激励作用和星级标准的导向作用。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党员“先锋指数”四星级的可作为推进参评学校“两优一先”对象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评定为“先锋指数”五星级的党员直接入围学校“两优一先”对象。

第十五条  被定为警示党员的党支部书记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教育引导他们端正态度、限期改正。经整改没有明显提升的,或履行党员义务不力且影响较大,要妥善做好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工作。上年度“先锋指数”低于80分的,原则上不推荐作为学校“两优一先”对象。

第十六条  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个人考核提拔使用、党内职务任免、党的建设考核、国家(省、市)党内推优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委、党支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推进落实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工作。各基层党委要加强指导和监督,通过查看台账、列席测评会等对党员“先锋指数”进行把关。党支部要担负起管理评价党员的直接责任,督促党员落实好“先锋指数”管理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好对党员的复核评分、测评问效等,引导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对“先锋指数”进行不定期复检,并与各基层党委备案情况对比。复检结果比对差距较大党员人数达到50%以上的党支部,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有关基层党委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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