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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党支部“堡垒指数” 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2022-05-18 10: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教育工作各领域全过程,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发挥,深化党支部建设提升,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政治功能强、支部班子强、党员队伍强、制度执行强、作用发挥强、工作保障强”的坚强战斗堡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支部“堡垒指数”考评对象是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的所有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经上级党组织研究批准后,可酌情参与考评。年中新设立或组建的党支部纳入积分管理,当年度可不评星定级。

第三条  各基层党委成立党支部“堡垒指数”考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各基层党委书记任组长,基层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和下属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党支部“堡垒指数”实行分类量化计分制,满分100分。考评时对党支部进行动态、精确、刚性管理,根据具体工作目标和标准进行赋分,并结合测评问效得分和各基层党委评定得分,综合得出党支部年度“堡垒指数”考评结果,由各基层党委及时进行公示、通报和备案。党支部“堡垒指数”考评结果是党支部年度考核、评先推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党支部“堡垒指数”主要包括基本指数、正向加分指数和反向扣分指数,考评计分周期为当年一月至十二月,次年初进行核算。

第六条  党支部“堡垒指数”主要包括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制度保障、工作业绩和群众反映等五项指数。教工党支部“堡垒指数”和学生党支部“堡垒指数”细分考评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七条  党支部“堡垒指数”考评由领导小组实施,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开展,每年评定一次。党支部“堡垒指数”考评采取党支部自评、领导小组评定、党员群众满意度测评、等级公示和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党支部自评。次年初,党支部根据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对照党支部“堡垒指数”评分标准逐条自评,填写自评表,并按照“基本指数分值+正向加分指数分值—反向扣分指数分值”的规则进行计算,打出自评分,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自评时,应实事求是,详细列举有关事实依据,必要时提供各类荣誉、奖项、成果等佐证材料,不得瞒报、虚报。

第九条  领导小组评定。党支部提交自评表后,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综合日常掌握情况、党员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和党支部提交的佐证材料进行复核评分,形成党支部“堡垒指数”。

第十条  党员群众满意度测评。结合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党支部班子民主评议等工作,组织党员和群众对党支部的实际表现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得分与年度党支部“堡垒指数”得分相差较大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公示和备案。领导小组确定党支部“堡垒指数”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支部和党员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党支部、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各基层党委反映,领导小组及时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评分结果。公示期满后,确定最终“堡垒指数”,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堡垒指数”评定工作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根据党支部“堡垒指数”考评得分确定星级,60分以下为无星;6069分为一星级;7079分为二星级;8089分为三星级;90分及以上为四星级。四星级党支部总数不超过基层党委所辖党支部总数的30%(基层党委所辖党支部≥4个);四星级党支部总数不超过基层党委所辖党支部总数的50%(基层党委所辖党支部≤3个)。五星级党支部由党委组织部在四星级党支部中通过联评产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四星级党支部的30%。要根据年度星际评定情况及时增星摘星,实行动态管理,发挥星级评定的激励作用和星级标准的导向作用。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党支部“堡垒指数”四星级的党支部的可作为推荐参评学校“两优一先”对象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评定为“堡垒指数”五星级的党支部直接入围学校“两优一先”对象。

第十四条 对未评定为“堡垒指数”三星级及以上的党支部,各基层党委应约谈相关党支部书记,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制定整顿提升晋位方案,推进整改落实。对经整改没有明显提升的,或软弱涣散情况特别严重的,要及时调整党支部书记。上年度“堡垒指数”三星级以下的党支部及其班子成员,原则上不推荐作为学校“两优一先”对象。

第十五条 党支部“堡垒指数”考评结果将作为基层党建考核、党员干部个人考核提拔使用、国家(省、市)党建创优争先项目优先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推进落实党支部“堡垒指数”考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党支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党支部建设。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将对“堡垒指数”进行不定期复检,并与各基层党委备案情况对比。复检结果比对差距较大,支部数达到50%以上的基层党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有关基层党委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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